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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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