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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