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型号、规格; (二)图形、符号等标志; (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四)“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五)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六)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七)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