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可以是人体的系统、器官、组织、细胞等。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