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五条第五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