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四条第四条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