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二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