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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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