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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