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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