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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