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 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