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员防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员防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