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本办法第三条之外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无特殊风险物质的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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