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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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