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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