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六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相关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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