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通过农业农村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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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