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收集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输出通道; (三)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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