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用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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