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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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