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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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