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