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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