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