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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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