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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