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设计单位条件]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