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规则 其中: 第1-2位:国家或地区代码,CN代表中国。 第3位:“/”,隔离符。 第4-6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设计批准编号或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编号,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范围为001-500。 第7位:“/”,隔离符。 第8位:批准书类型: AF: 易裂变A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F:易裂变材料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F:易裂变材料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F:易裂变材料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IF:易裂变材料工业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S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 LD: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批准书 T: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X:特殊安排批准书 H:非易裂变物质或除六氟化铀以外的易裂变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书。 第9位:“-”。 第10-11位:依据IAEA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6年版本,则填写96。 第12位:“-”。 第13位:(NNSA-I)代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附二: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备案编号规则 其中: 第1-2位:国家或地区代码,CN代表中国。 第3位:“/”,隔离符。 第4-6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备案编号,备案编号>500 第7位:“/”,隔离符。 第8位:运输容器类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类型有A,IP3等。 第9位:“-”。 第10-11位:依据IAEA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6年版本,则填写96。 第12位:“-”。 第13位:(NNSA-II)代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附三: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说明:1.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除备案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外,其余由申请单位填写。 3. 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后返回申请单位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