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术语]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有放射性物品的密封件。 (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固体放射性物品,或者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品,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三)托运人: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承运人: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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