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