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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