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启运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二)辐射监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