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运输批准书]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 (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五)有效期限; (六)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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