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运输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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