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批准变更]持有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的使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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