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使用批准书]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使用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 (三)原设计批准编号; (四)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五)运输容器编码;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使用批准书]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使用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设计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 (三)原设计批准编号; (四)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五)运输容器编码;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