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使用基本要求]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