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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