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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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