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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