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制造许可证]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