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十七条[制造申请]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