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