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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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