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制造基本要求]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