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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