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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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