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二)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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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