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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