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设计批准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