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