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