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