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