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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